我們的治理

我們的治理

一、長老治會是我們的治理模式

二、長老治會展現教會本質

(一)教會的本質是「家」

(二)教會是無聖品的團體

(三)教會是一群謙卑的僕人

(四)教會在元首基督之下

三、長老治會採用分擔治理

(一)眾長老中的每一位都是平等的,他們是一個諮議會(council)而非委員會(committee)。

(二)分擔的治理可以 1.平衡人的軟弱; 2. 減輕事工負荷; 3.共同分擔責任。

(三)每一位長老都要有教導能力,但不必具備所有的恩賜。

(四)眾長老中沒有高下之分,卻有「平等中的首位」(First among Equals),在長老群中有一位聯絡協調其他長老,共同將神給他們的恩賜完全使用出來。

(五)關於「平等中的首位」,如果缺乏組織、紀律、和目標的話,可能淪為少數一兩位長老負責全部屬靈責任,其餘長老成為顧問,以致效率不彰。所以長老們必須親密合作,互相建立,互相信任,一起成長。

四、長老治會完成 神的託付

教會需要治理是聖經明顯的教導,而治理的人—長老需共同承擔僕人、管家與牧者的身份,這三種身份各有不同服事重點。

五、長老治會實際運作原則

(一)領導(lead)先於管理(manage)。

(二)牧養重於事工。

(三)合意勝於說理。

(四)彼此牧養與牧養羊群同等重要。

(五)長老平權、平責:

1.決策形成不是多數決而是共識決。

2.執行長老在長老群內部只是平等中的首位,然而必須獲得完整資訊,以利溝通、協調、整合與執行。

3.每位長老對外所表述的意見都代表整個長老群的意見,每位長老也概括承受其他任何一位長老對外表述意見所產生的一切結果。

(六)長老共治的內涵:

1.先形成異象、使命的共識。

2.以謙卑束腰,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

3.看重彼此恩賜,相互配搭。

4.積極認領工作而非消極分配工作。

5.對其他長老所負責的工作要安心放手,任何長老工作的結果或義務、責任則要主動承擔。

(七)長老群內部:彼此完全互信。

(八)長老群對外:共同建立一個信用額度,也共同承擔這個信用額度的全部責任。